金春玉、安勝煜持有的,坐落在振興區(qū)青年大街119號(hào)622室的房屋所有權(quán)證(2011122109311號(hào))因保管不善遺失,聲明作廢。
聲明人:金春玉、安勝煜2025年06月03日